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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晓博与李立全买卖合同纠纷裁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博,李立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徐晓博,男,汉族,1990年7月5日出生,住芳草湖总场。被告李立全,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芳草湖三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博与被告李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晓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7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361.4元由原告徐晓博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