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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桃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取回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桃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袁龙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远章,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武陵路。负责人陈跃龙,破产管理人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取回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需变更被告主体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交纳2867元,由原告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云辉审 判 员  文学宏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揭国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