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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崔尼克、马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崔尼克,马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594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292327-X。负责人张正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尼克,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马莉莉,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崔尼克、马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还清所有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对被告崔尼克、马莉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5.03元、保全费895.58元,共计1840.6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杨玲冰代理审判员  杨 博代理审判员  陈丽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敏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