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冯永明、谭秀娟、陆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冯永明,谭秀娟,陆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闻明军,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职工,住宾县宾州镇本街。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冯永明,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糖坊镇临江村小铺屯。被执行人谭秀娟,住宾县。被执行人陆凤艳,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冯永明、谭秀娟、陆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宾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永明于2014年10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款4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延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凌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