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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玉侠与由成祥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侠,由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侠,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由成祥,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侠与被执行人由成祥(2015)宾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由成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现被执行人由成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