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33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08年12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2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浙J×××××号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泽国镇二环路红绿灯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报案,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带回,并对其进行抽血。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陈某与赵某之间的事故赔偿事宜已了结。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图,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了结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瞿晓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阮家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