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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清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国顺与丁国峰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顺,丁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清初字第71号原告陈国顺,男,生于1954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丁国峰,男,生于1965年7月3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顺诉被告丁国峰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顺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