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2010年11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l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3月31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宁东检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华庭仁和国际”小区东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某某上衣左口袋装的紫“兰州”烟盒内查获疑似毒品物1小包(净重0.26克)、毒资200元。2015年5月11日,经西宁市公安局鉴定出具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15】465号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认为,送检检材净重0.2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扣押物品清单及上缴登记表、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马守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晓英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