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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王丽,关红丽,徐文学,鄂明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文学(身份证号230182197407123438),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丽(身份证号230103196706026224),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鄂明金(身份证号230103197809016218),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关红丽(身份证号230103197905086224),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文学、王丽、鄂明金、关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11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