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遗赠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月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梁某某,女,汉族,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因遗赠纠纷于2015年9月7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公正遗嘱的遗赠人李某某、田某某遗留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的房屋归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相对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胡某某办理过户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雁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