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京山德和机电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永兴镇屈场村。法定代表人余培良,董事长。被告京山德和机电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汪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德和机电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符丽人民陪审员李登建人民陪审员谭江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姜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