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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韩志杰诉刘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杰,刘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韩志杰,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代理人胡真凤,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甜甜,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盛斌,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杰与被告刘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