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9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负责人张明辉。委托代理人蔡楚旋,广东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慈,广东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刘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