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胜田、马吉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胜田,马吉臣,赵金星,孙金堂,赵福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69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董事长。被告赵胜田,男,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吉臣,男,汉族,农民。被告赵金星,男。被告孙金堂,男。被告赵福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赵胜田、马吉臣、赵金星、孙金堂、赵福林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吉臣、赵金星、孙金堂、赵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马吉臣、赵金星、孙金堂、赵福林起诉。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史振洲人民陪审员 霍九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