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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胜田、马吉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胜田,马吉臣,赵金星,孙金堂,赵福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69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董事长。被告赵胜田,男,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吉臣,男,汉族,农民。被告赵金星,男。被告孙金堂,男。被告赵福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赵胜田、马吉臣、赵金星、孙金堂、赵福林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吉臣、赵金星、孙金堂、赵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马吉臣、赵金星、孙金堂、赵福林起诉。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史振洲人民陪审员  霍九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