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世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世强,崔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世强,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崔胜英,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3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5)B3-3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胜英银行存款2602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建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