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荣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8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和,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荣,女,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李金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