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文德与张国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德,张国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485号原告张文德,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张国保,男,6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德与被告张国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四元,由原告张文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