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克喜与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马铺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喜,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马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黄克喜。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马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马铺村。法定代理人黄卫国,该村村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豹,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喜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马铺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克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克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克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克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