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塑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21号原告塑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塑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塑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塑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9元,由原告塑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