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杰与上海趣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上海趣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朱杰。被告:上海趣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菁,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诉被告上海趣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趣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杰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