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耿权利诉席文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权利,席文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耿权利,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闸北镇席楼行政村耿楼自然村027号。身份证号:342124196809061216。被告:席文民,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涡北办事处席楼村席楼。身份证号:341224196609111215。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权利诉被告席文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权利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被告席文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权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周继红审 判 员 孔 灿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