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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委托代理人张旭,公司经理。被告陈晓,男,汉族。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