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8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欣与陈洪信、刘爱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欣,陈洪信,刘爱华,徐艳红,微山宏信食品有限公司,微山县天天食品有限公司,微山县丰闰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94-3号原告姜欣。被告陈洪信。被告刘爱华。被告徐艳红。被告微山宏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信。职务:总经理。被告微山县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红。职务:总经理被告微山县丰闰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汉住所地: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欣与被告陈洪信、刘爱华、徐艳红、微山宏信食品有限公司、微山县天天食品有限公司、微山丰闰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欣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微山县丰闰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微山县国土资源局购买土地保证金130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微山县丰闰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微山县国土资源局购买土地保证金13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