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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省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海京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北海京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97号原告山东省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健鹏。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北海京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北海京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50元,减半收取15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牧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