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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戚建灿与安吉六合盛大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戚建灿,安吉六合盛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340-2号申请执行人:戚建灿。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住所地安吉县。代表人:季熠军。申请执行人戚建灿与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湖安递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戚建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案款2003750元(含诉讼费8250)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返还租赁房屋,申请执行人戚建灿尚有债权200375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3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戚建灿发现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