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与刘仁权、关淑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张林,张佳冬,王文萍,刘仁权,关淑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张富,男,无职业。原告:张林,男,汉族,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佳冬(张富之子),男,汉族,学生。原告:王文萍,女,汉族,延吉市东市场文萍摊床业主。委托代理人,宋修彬,男,汉族,保元堂骨伤专科医院院长。被告:刘仁权,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关淑芹,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义明,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与被告刘仁权、关淑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