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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与刘仁权、关淑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张林,张佳冬,王文萍,刘仁权,关淑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张富,男,无职业。原告:张林,男,汉族,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佳冬(张富之子),男,汉族,学生。原告:王文萍,女,汉族,延吉市东市场文萍摊床业主。委托代理人,宋修彬,男,汉族,保元堂骨伤专科医院院长。被告:刘仁权,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关淑芹,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义明,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与被告刘仁权、关淑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