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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恩兵与被执行人孙宇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兵,孙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兵。被执行人:孙宇飞。申请执行人张恩兵与被执行人孙宇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高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