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永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延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永川,杨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康永川,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出生,延川县邮政局干部,现住延川县城。委托代理人杨满海,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延川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保卫处干部,现住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被执行人杨延军,男,汉族,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工程公司工人。康永川申请执行杨延军债务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李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延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延军向申请人康永川偿还欠款39550元及利息。到期后因被执行人杨延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延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并于2015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杨延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康永川领取了执行款18000元。剩余债务,本院将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杨延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