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蚁克荣与林楚元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蚁克荣,林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蚁克荣委托代理人陈泽义,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楚元申请执行人蚁克荣与被执行人林楚元买卖合同纠纷恢复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3)汕澄法执字第20号】,本院作出的(2012)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楚元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蚁克荣货款599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终结本次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林楚元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