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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秀与被告徐祗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秀,徐祗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王培秀,女,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祗梅,女,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秀与被告徐祗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肖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