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秀与被告徐祗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秀,徐祗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王培秀,女,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祗梅,女,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秀与被告徐祗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肖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