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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毛涛与中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49号、(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支付款项共计82563.86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702.86元(利息暂时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宏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