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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光琼要求宣告王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通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李光琼(系被申请人之母),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申请人李光琼要求宣告王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光灿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93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其法定代理人王治平(系被申请人之父),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201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王涛发生交通事故,经住院治疗出院后,于2015年7月15日被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能缺损)。1、伤残程度为交通事故II(贰级)。2、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3、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申请人李光琼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涛的母亲李光琼为其监护人。经鉴定,王涛依法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光琼为王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光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兰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