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德与高国辉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高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潘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高国辉,36岁,住双辽市。潘德与高国辉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高国辉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房屋租赁费9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