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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德与高国辉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高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潘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高国辉,36岁,住双辽市。潘德与高国辉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高国辉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房屋租赁费9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