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昌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昌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鸿腾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培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勇,男,汉族,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被告蔡昌伦,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昌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昌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永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