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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石亚利与汪俊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亚利,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石亚利。被执行人汪俊。申请执行人石亚利与被执行人汪俊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石亚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俊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