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双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泽军审判员 张治菊审判员 马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