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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75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罗建中,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