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丹增伦珠与达瓦卓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增伦珠,达瓦卓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74号申请人丹增伦珠,男,藏族,西藏日报社职工。被执行人达瓦卓嘎,女,藏族,无业。我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丹增伦珠与被执行人达瓦卓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城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2015年7月29日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管、房产、土地等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同时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律委托调查,但至今未回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城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丹增伦珠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坚参曲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