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执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浦杰与汤国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杰,汤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1108号申请执行人浦杰。委托代理人XX,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国星。浦杰与汤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汤国星归还浦杰借款人民币510121.96元,并支付以510121.96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浦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浦杰负担1838元,汤国星负担59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汤国星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汤国星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报慈北路××号××室房屋是唯一住所,目前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516083.9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民初字第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