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德金与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金,王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文波,54岁,住双辽市。陈德金与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双双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文波于2015年1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德金借款2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