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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牟伦秀与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杨大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伦秀,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杨大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46号原告:牟伦秀,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鸿鸣,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天星路***号,注册号500101600564151。经营者:XX明,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杨大全,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牟伦秀与被告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杨大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增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伦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鸿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的经营者XX明和被告杨大全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伦秀诉称,原告在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火锅店里做服务员,被告杨大全为实际经营者。火锅店于2015年4月底关闭,被告杨大全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经营者将店承包给杨大全,应与杨大全共同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综上,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887元。被告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未答辩。被告杨大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杨大全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还欠原告工资3087元。原告自认被告已还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由被告杨大全雇佣,杨大全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杨大全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虽然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违法将营业执照发包给杨大全,但原告并非由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雇佣,原告主张由万州区天星路溢富小吃承担清偿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大全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牟伦秀工资2887元。二、驳回牟伦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杨大全负担。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田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