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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峰集诉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集,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高峰集,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被告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国民,村主任。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峰集诉被告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峰集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高峰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峰集负担。审判长  王树民审判员  冯国庆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少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