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永冬、杨通尧、杨秀云与唐肇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冬,杨通尧,杨秀云,唐肇嵘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邓永冬,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原告杨通尧,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原告杨秀云,男,1965年9月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唐肇嵘,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永冬、杨通尧、杨秀云与被告唐肇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晓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9月10日,原告邓永冬、杨通尧、杨秀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永冬、杨通尧、杨秀云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冬、杨通尧、杨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1572.50元,由原告邓永冬、杨通尧、杨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