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10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