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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东林与肖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林,肖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赵东林,职工。被告肖志勇,成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林与被告肖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东林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东林负担。审判员 纪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