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东林与肖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林,肖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赵东林,职工。被告肖志勇,成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林与被告肖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东林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东林负担。审判员 纪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