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诉冯一念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冯一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387号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李锦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岩,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冯一念,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诉被告冯一念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并经本院调查,仍不能确定被告冯一念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退回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