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迎斌诉被告孔宝利、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迎斌,孔宝利,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666号原告贺迎斌,���,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被告孔宝利,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迎斌诉被告孔宝利、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孔宝利、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4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孔宝利、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4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依法冻结担保人安宏利所有的陕AP55**号车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判长董娟代理审判员 李 江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光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