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公司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236号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公司。负责人:张岑。委托代理人:邵婷婷。被告: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公司与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