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金乡县鸿翔荣华达公司与田桂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鸿翔荣华达置业有限公司,田桂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02号原告金乡县鸿翔荣华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岳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建杰。被告田桂琴。委托代理人毕玉建。委托代理人孟凡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鸿翔荣华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桂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县鸿翔荣华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鸿翔荣华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鸿翔荣华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金乡县鸿翔���华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祥杰人民陪审员 宋庆龙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颂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