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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峰与师为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师为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李峰,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为超,无业。委托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峰诉被告师为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按原告李峰确认的地址邮寄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单,明确告知原告李峰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10565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565元,退还原告李峰5282.5元。审 判 长  李立常审 判 员  李 珠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